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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ING台灣債券基金、安泰ING債券二號基金合併至「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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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安泰投信經理之「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安泰ING台灣債券基金」及「安泰ING債券二號基金」合併,並以「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為存續基金,「安泰ING台灣債券基金」及「安泰ING債券二號基金」為消滅基金之相關事宜。

依據: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60544號函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說明: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文及文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60544號。

二、存續基金名稱: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

存續基金經理人:陳 燕 玲。

存續基金投資策略: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為開放式債券基金,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不包括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一)經理公司在買入公司債之時點,對有擔保公司債之保證銀行或無擔保公司債之該債券,需取得信用評等機構之信用評等,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投資標的:

1.經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
2.經穆迪信用評等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
3.經湯姆遜金融觀察公司(Thomson Bank Watch)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或LC-BBB-級以上;或
4.經惠譽信用評等公司(Fitch IBCA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
5.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級以上。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安泰ING台灣債券基金」及「安泰ING債券二號基金」。

四、合併目的:安泰投信此次提出安泰ING精選債券基金、安泰ING台灣債券基金與安泰ING債券二號證基金之合併申請,主要係為維護受益人權益,達成降低營運成本、提升基金管理效率與基金操作績效,進而強化公司整體競爭能力。

預期效益:

(一)提高基金規模、操作彈性
(二)降低營運成本
(三)資源重新整合,提升研究效能

五、合併基準日: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關基金:野村精選貨幣市場基金
•相關連結:陳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