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內基金 國內基金公司-違規記錄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8/07/05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41號
違規事實1.支付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未指明效益,不利確認是否屬規定之其他報酬;銷售機構相關費用之事前規劃及事後審核作業程序未落實。2.辦理客戶審查及實質受益人之辨識作業及帳戶持續監控及可疑交易之監控作業,核與行為時「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第4點、第9點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12/26
發文字號1010056195 ; 10100561951
違規事實金管會101年8月3日至8月13日對柏瑞投信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事項:(一)所經理之○○基金,買賣交易投資分析報告流於形式(如101年5月18日賣出、101年5月30日買入及101年6月13日賣出○○及○○基金所引用之投資分析報告)。(二)所經理之○○基金未依個股損失檢討報告之投資策略執行,嗣後卻引用較早之投資分析報告,未另行重新出具投資分析報告敘明賣出之理由,其賣出投資決定欠缺分析基礎及根據。(三)所經理之○○基金及○○基金損失達公司警示標準,惟未依公司內部控制規定出具檢討報告。(四)受理客戶趙君於100年2月1日至101年5月3日間申購基金,有未辦理認識客戶(KYC)程序。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
處分內容糾正、罰款新台幣12萬元整。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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