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放寬投信/投顧業得提供「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之行政協助服務
放寬投信及投顧事業得提供「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之行政協助服務
為因應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以及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發起由產官學共同組成常態性設置之「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業於113年7月15日正式運作。經學界及業界委員針對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之證券期貨法規提出建議,金管會業於113年10月25日發布令釋,放寬投信投顧事業得協助銀行及證券商辦理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業務。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投信投顧事業得提供行政協助服務之對象,由原規範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擴及至銀行與證券商,以利投信投顧事業得協助銀行及證券商辦理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業務。 二、明定投信投顧事業首次向金管會申請辦理本項業務時,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不須再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惟應於變動之日起10個營業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以簡化業者申請程序。 金管會將持續透過產官學合作的平台,主動積極廣納各界對金融政策及法規建議意見,建構安全與發展併進的金融市場,進而提升我國證券期貨業之國際競爭力。(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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