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文日期:2025/02/12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640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13年7月10日至19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有缺失情事,應予糾正(一)辦理債券投資作業,有因原持有債券未全數出清,於市場上重新買入債券補足最小可交易面額後再行賣出,造成基金損失擴大,惟後續未進行檢討並留存紀錄。(二)基金經理人有兼管非屬同類型基金之情事。(三)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不同基金,投資停損檢討報告對同一股票投資決定不一致未說明理由。(四)組合型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公司代理之境外基金或集團子基金,有自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收取之報酬,有未歸入基金資產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及基金投資於集團子基金未達基金資產7 成以上者,有未將應減半計收經理費退回基金資產。(五) 基金經理人手機繳交保管時間有晚於投資決定書開立時間及經理人員拜訪上市、上櫃公司後所出具之拜訪紀錄,未完整揭露拜訪時間及地點。(六) 全權委託投資系統權限有設定予非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經理人,未落實業務區隔制度及員工於非職務代理期間,常態持有預設代理職務之資訊系統權限,且所設部分權限不符其代理範圍。(七)所訂「資訊部門內部標準作業程序」,查有使用者帳號之密碼原則及系統災害復原演練流程已調整,惟仍未修訂內部相關規範。(八) 基金公開說明書有未依規定揭露基金主要投資地區、多重資產型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有未依規定揭露所持有基金受益憑證之管理費最高限額及相關費用及基金公開說明書及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所揭露客戶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之內容有欠妥適。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9/06/11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80320086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7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1.辦理銷售機構教育訓練、支付通路報酬及其他報酬等作業,未建立適當審核程序、機制或標準。2.辦理客戶審查及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所建置之客戶基本資料主檔內容有欠完整,不利落實執行客戶審查作業。3.辦理客戶實質受益人之審查作業,核有未落實徵提股東名冊或其他佐證資料,逕以公司負責人認定為實質受益人情事。4.公司於得知客戶涉及負面新聞或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未落實將其法人實質受益人、代理人等併同重新評估其洗錢風險。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6/11/22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6112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檢查局105年5月23日至5月27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對長時間持續擴大虧損之個股,其損失超限報告分析內容相同且未確實檢討虧損原因。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6/09/06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50035839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檢查局105年1月11日至12日對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事項:受託代操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並運用全權委託資產投資於公司本身發行之境內基金/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未將基金經理費/自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收取報酬返還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5/05/25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40020930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4年1月12日至104年1月19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如下缺失情事:一、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投資股票,引用之投資分析報告未適時更新該個股之財務數據。二、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之投資分析報告內容未填載債券發行公司之財務資料。三、辦理經理人兼任防範利益衝突作業,有未確實執行交易輪替政策、未確實辦理經理人兼任防範利益衝突月檢討作業、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人兼任防範利益衝突未確實及經理人同時管理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有未經權責主管授權於短時間作成相反投資決定等。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