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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文曄-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5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臺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6,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新臺幣6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增資基準日)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且達成公司營運成果指標,各年度可分別既得之股份比例如下: (1) 屆滿1年: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25%。 (2) 屆滿2年: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25%。 (3) 屆滿3年: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25%。 (4) 屆滿4年: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25%。 上述既得日期如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辦理。 前述公司營運成果指標,以本公司於各既得日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為依據,達成以下兩條件其中之一: A.公司每股盈餘(EPS)不低於新臺幣5元 B.公司每股盈餘(EPS)不低於三間同業同期之每股盈餘平均值 前述之三間同業同期之每股盈餘平均值係指大聯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業公司」),於各既得日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為依據,以簡單平均法計算每股盈餘平均值。前述同業公司如遇同期之每股盈餘為負值,則該公司當期不列入每股盈餘平均值之計算範圍。前述同業如於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存續期間遇有減資、股權分割之事實,將自事實發生日起不列入每股盈餘平均值之計算範圍。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無償向員工收回並辦理註銷。 (2)其他各項情事(如員工離職、退休、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死亡等)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具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之定義,係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2)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A. 與本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B. 個人表現對公司營運具相當影響性;或 C. 核心新進員工。 (3)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百分之十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資格。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並鼓勵員工長期持股,使其獎酬與營運成果連結。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不超過普通股6,000,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民國114年4月14日前3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新臺幣102.2元設算,暫估費用化總金額約為新臺幣613,200,000元。 若於民國114年6月底發行,暫估民國114年至118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159,687,500元、242,725,000元、127,750,000元、63,875,000元及19,162,50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及不超過普通股6,000,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設算,民國114年至118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分別約為新臺幣0.14元、0.22元、0.11元、0.06元及0.0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所獲配之股份,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嗣後如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審查指示或因其他情事而須修正,暨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並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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