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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3)維格餅家-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維格食品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任董事長孫○華於民國111年使用維格食品有限公司之名義承租原本公司坐落於承德路三段27號之旗艦店位址,並開設與維格餅家相同性質之伴手禮店,所販售商品品項皆與維格餅家相同。本公司主張此舉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故聲明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維格」之字樣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給付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訴訟裁判費約新台幣5萬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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