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30萬元罰鍰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12月23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銀髮族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發現該公司受理客戶委託買進未達BBB等級之外國有價證券,未揭露投資風險、債券發行人債信遭調降信評等級未通知客戶、辦理高齡客戶買賣額度審核作業,未每年更新客戶徵信資料及未依公司規定辦理高齡客戶關懷等情事,顯示華南永昌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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