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證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60萬元罰鍰等處分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1月1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及受僱人高○○。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3款及第18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9款、第11款及第2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5月13日至14日對凱基證券進行查核,發現業務人員高○○有代客戶決定股票賣出價格及數量、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代客戶保管印鑑及存摺,以及受理客戶未具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顯示凱基證券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凱基證券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凱基證券停止業務人員高○○6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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