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手(Pass-through)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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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將貸款債權等資產組群,出售予特殊目的機構以發行有價證券,或信託予信託機構,以信託憑證方式發行各種同種類或期限之受益憑證,銷售給一般投資大眾。持有證券之投資人對於發行證券之原始授信金融機構,不能行使追索權。此種證券化視為「出售」,銀行係出售資產、減少其風險性資產,故可從銀行資產負債表中予以扣除,惟亦可能有出售利得或損失,因此,此種發行型態往往又稱之為「出售架構」(Sale Structure)。依據此種架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所表彰之權利為一部份、不可分之利益(Fractional,Undivided interest),其具有股權性質,就如同公司企業之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依據前述架構,由於原債權人係將標的資產,出售予特殊目的機構或信託予信託機構,再由該特殊目的機構或信託機構發行有價證券,該種「出售」或「信託」行為,僅係利益之傳輸(Pass-through)管道,其主要之功能係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移轉給證券投資人。換言之,其僅只扮演債務人與投資人間之中介角色,而不從事任何積極性之管理投資,因此,一般又稱此架構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為「持分權證券」(Pass-through Securities)。由於該種「出售」或「信託」,僅係利益之傳輸行為,因此所有風險亦將由投資人負擔,其中之一即為債務人提前清償之風險(Prepayment Risk),因為債務人提前清償時,證券投資人亦將提前獲得給付,如此即將承受再投資之風險(Reinvestment Risk)。
(參考資料:http://www.sfb.gov.tw/reference/magazine/9108/Ss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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