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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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簡稱DR)
為存託銀行簽發,用以表彰外國有價證券之可轉讓憑證,持有該憑證者和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投資者,兩者的權利義務相同,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則由存託銀行代為保管。當外國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欲於本國境內發行或銷售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時,將一定數額之有價證券寄存於外國保管機構,並經由存託銀行簽發可轉讓之存託憑證,當本國人民購買存託憑證時,則相當於購買該外國有價證券,故存託憑證屬於本國的一種有價證券存託憑證。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國之證券有關法令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有價證券稱為「海外存託憑證」。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銀行在台灣發行之存託憑證,稱為「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在全球發行則為GDR,在美國發行則稱為ADR。
ADR 美國存託憑證
GDR 全球存託憑證
TDR 台灣存託憑證
就外國原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是否參與,可分為兩種
1.參與型存託憑證(Sponsored):係由外國有價證券之發行人與存託銀行簽訂存託契約,以約定由存託銀行協助發行之存託憑證,並由外國發行人承諾定期提供相關財務及業務資訊予存託銀行等權利義務。而後發行人將有價證券存入保管銀行,再由保管銀行通知存託銀行發行的存託憑證。
2.非參與型存託憑證(Unsponsored):係指發行原有價證券之外國公司並未介入,而由投資銀行或證券商將其由境外所購得之外國有價證券存入保管銀行,該投資銀行或證券商乃委託存託銀行發行之存託憑證。
知識+較易了解之簡單版本
DR指的是存託憑證,是公司到國外發行股票的一種形式。由於股票只能在發行公司所在國家流通,如果要將股票拿到國外的證券市場交易有很大的困難,但如果要所有的外國人都到發行公司所在國家買股票似乎也不可能,正如我們一般投資人不會到美國、日本或其他外國開戶買賣股票一樣,所以本國人要買賣外國的股票確實非常麻煩,一般都是透過購買基金。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有了DR的產品,它的方式是,公司把原本要拿到國外發行的股票先存在國內的銀行(稱為「保管機構」),國內的銀行再和國外的銀行(稱為「存託機構」)簽訂合約,表示股票確實已經存入國內的銀行,則國外的銀行可以根據存在國內銀行的股票數額,直接在國外的證券市場發行相對數量的證券,這種證券稱為「DR」,那麼國外投資想買賣發行公司的股票,就可以直接買賣DR就可以了,其方式就和買賣股票一樣了。
而DR根據不同的發行地有不同的名稱,國內的公司去美國發行的DR為「ADR」到其他國家發行的通稱「GDR」,但若外國公司來台灣發的DR就稱為「TDR」
出處:Yahoo!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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