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抵押(Pay-through)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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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以貸款債權等資產組群作為擔保,而向投資大眾發行有價證券,持有證券之投資人對於發行證券之原始授信機構,通常具有追索權。在會計記帳上,此種證券化視為「借入款」,金融機構係以資產為擔保,向投資人借錢並支付利息,而增加其負債。由於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係一方面增加營運資金,另一方面增加負債(證券融資),故無法從銀行資產負債表中扣除,亦無出售利得或損失,因此,此種發行型態往往又稱之為「負債架構」(Debt Structure)。依據此種架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所表彰之權利為由該資產擔保之債權(Debt backed by the assets)。換言之,係由發行人以其自身名義向投資人發行債券,而其對於投資人本金及利息之支付,則係以所擔保之資產為其來源。一般而言,依此架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被稱為「報酬權證券」(Pay-through Securities)或「抵押擔保債券」。
(參考資料:http://www.sfb.gov.tw/reference/magazine/9108/Ss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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