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廠明揚廠區的大火、爆炸,最後一位罹難者的大體在日前找到了。這次的悲劇,引發了社會上對於工業所使用的具毒性、或高可燃性物質儲放的管理方式討論。我們認為,固然毒性與易燃物質的儲放應建立聯合稽查機制,不過若在工廠設計、建築階段即規劃完整的工廠自主防災能力,並將相關物質儲放處所的藍圖,同步登載紀錄在地方的消防與工業主管機關資料庫,或許可在意外發生時,降低消防人員進入火場的必要性,減少相關人命的損失。
明揚大火爆炸案,自然是近年來造成人員傷亡最嚴重的工廠火災。不過,我們還是要從悲劇當中尋找有沒有任何一絲一毫「未來可以做得更好」的可能,有沒有任何「再少一次這樣的悲劇發生」的機會。
由於爆炸案中奪走許多消防隊弟兄的性命,就有相關人士呼籲「毒性與易燃物質的聯合稽查應更落實」的倡議聲音出現。不過,我們認為,防災於未然,工廠在建設階段,就應該規劃相關物質的儲放空間、泵送管線、乃至(易燃)半成品的儲放等環節,並且在相關場所設置防災反應設備,藉由強化工廠的自救能力,在意外發生的早期階段,就達成一定程度的災防控制,避免災害擴大到難以收拾的地步。
另一方面,也就因為當代工業製程日趨複雜,其中不可能避免地牽涉到了各式各樣的毒性化學物質、或者具備高易燃性、甚至可能出現閃燃現象導致爆炸的物質,相關的儲放空間在廠區規劃之初,就應該將藍圖交付地方消防與工業主管機關備案,加速災害發生時救災團隊所需的訊息獲取流程、爭取更多反應與救災時間。
就以明揚的案例來看,屏東縣長周春米還原當天消防員趕抵現場的初步狀況時指出,明揚廠內共存放3種有機過氧化物,然而當天廠房管理權人只提供1份安全資料表,明顯不符法規所明訂的「工廠管理人需提供搶救所需資訊,包含廠內化學品種類、總量、廠房平面圖」等,資訊必須完整且不得有違事實的規範。
在規範上,針對工業的消防管轄,應更強化對於毒性與易燃物質的「登錄機制」,做好動態校正的儲放作業管理。目前的「消防法」僅要求廠商在申請使用執照時提供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中則規範廠房運作經審核通過者,應將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
而我們認為,在更積極的「防災是為了降低救災困難」的理念下,法規除應要求廠商將相關藍圖備存於消防單位,並提供更細緻的公共危險物質儲存備量規劃、防災設施設計、防災計畫與演練,每月自主登錄相關物質的種類與總量,在災害不幸發生時,進一步降低救災人員與鄰近地區受波及的風險。
救災、善後,都只能算不幸事件發生後的亡羊補牢之舉。
如果在事前規劃能有更妥當、細緻的作為,並且落實對於相關公共安全物質的稽查與監管,讓必須「救災」的案件減少,才是真正在未來減少這類憾事發生的根本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