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資產租賃商陸續推出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分期服務,近期則引發央行提出示警,認為BNPL服務可能無意間引導消費者做出過度消費、對個人造成財務負擔風險,而BNPL的分期形式則可能有一定的道德風險存在。對此,我們認為,與其在道德面示警,更重要的則是該如何讓《融資公司法草案》早日通過立法,確立對BNPL產業主管權責機關,並依法訂定管理規範,在確保金融服務創新與風險控管之間取得更佳平衡。
就BNPL在國內發展的現況而言,多半是鎖定信用評級資料缺乏、未能取得銀行授信資格的民眾,換言之,即是所謂的「無卡族」。
固然,對於BNPL在本質上可能變相鼓勵學生族群、甚至信用小白過度消費,其中所蘊含的道德風險不可不慎。但截至目前為止,金管會仍僅能以「建議」方式,要求租賃公會將BNPL經營相關指引納入自律規範,回過頭來,我們認為唯有法規完備、有「法」可循的金融環境,才能讓BNPL作為一項金融工具,發揮其橋接消費者與普惠金融環境的功能。
法律規範,除了訂定相關產業的權責機關,在依法行政的準則下,包括訂定定型化契約、徵信方式與基準,乃至業者自律規範等,都將讓產業更有參考基準。
事實上,近期就有BNPL業者為相關金融服務抱屈,指出BNPL被過度反應、被污名化了。從海內外各業者營運狀況來看,BNPL無卡分期在海內外市場以線下模式發展許久,融資管道從當鋪到地下錢莊、乃至各種形式的民間借貸,當然不是什麼全新的商業模式,這也意味著在未能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本就有著以信用形式取得資金的需求。
在當下的市場發展趨勢而言,BNPL更結合了電子商務與消費者的完整消費、還款紀錄,足以作為徵信管理、利率與授信額度的管理工具,不應該被視為洪水猛獸,而是給予其完善的法規環境之後,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其發展方向。
我們認為,倘若融資放款沒有主管條例、沒有基本遊戲規則,一紙合約就約定雙方責任義務,業者要不要承作、怎麼訂定交易額度與分期利率的標準,融資業者是唯一的守門人。對消費者沒有結構性的保障,對很多兼具「信用小白」與「消費小白」身份的消費者來說,簽下無卡分期合約前,是否都有被充分告知違約對自己可能的影響?若不幸往來方是不肖融資業者,一旦出現合約爭議,主管單位應該是誰?
無卡分期融資沒有聯徵機制,融資業者也無法全面性了解消費者的信用狀況,倘若消費者在不同電商平台購物、又向不同的融資業者取得額度,償債能力究竟如何,誰敢說不是業者衡量其還款能力的盲點?
終歸是那句話:一個行業還是要有一套基本規則,好讓各方玩家對於權利義務有充分的揭露、並且完全地負責。
融資公司法草案是BNPL產業發展所需的根本基礎。立法院別再睡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