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5月17日以多數暴力「藐視」立法程序的程序正義,強行通過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建設三法」等多項爭議法案。我們認為,這三項法案,不僅代表著在野黨多數的國會無視議會規則的程序,在既有憲政體制下更有擴權之嫌、恐危及憲法中五權分立,各司其職的憲政架構,是台灣憲政史上一次嚴重的錯誤示範。
固然,民主社會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然而基本的議事規則與程序問題,仍應兼顧。當前已在立法院居多數的在野黨團,卻以立委人數優勢阻撓執政黨立委的發言、協商流程,暴力通過爭議法案。我們認為,立法院應立即撤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建設三法」,藉此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退回委員會實質審查,完備民主程序。
這次的爭議,在於立法過程中,國會在野黨的多數陣營,挾人數優勢將另一陣營的版本擱置委員會、並將其自身所提版本規避委員會審議,閃躲逐條審查的責任,所謂「朝野協商」更只是跑跑龍套過個場,在立法程序當中全未經過妥善的審查,這實在是非常不妥。
程序正義,是民主社會運作的根本基石。
缺乏完備的程序,即使立法完成,這些法律無疑將成為台灣代議政治史上的污點。
尤其,這次修法牽涉到包括國會調查權、聽證權、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方式等重大憲政議題,乃至是否能夠由立法院逾越行政權而越俎代庖,訂定國家重大建設發展項目與預算,其中所隱含的憲政風險不可謂不大。而立法院多數派系諸公,竟以短短數分鐘時間,在法條都不一定為每位立委所知的狀況之下通過了這些法案,很難不讓人想起2014年張慶忠委員以30秒鐘通過了「兩岸服務貿易條例」的作為,後續的社會與政治後作力,恐怕不能小覷。
尤其其中的「刑法藐視國會罪」,更是立法院擴權的經典之作——在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期間,「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資料」,這無疑是將立法院「關心」的一切事項,即是出發點是為「監督」而為,然而實務上則無疑是將軍事機密,乃至公私法人的商業機密、營運秘密,都大筆一揮視為「國會可調查的當然對象」,世間再無機密可言。
請問,立法院,你們是「民意代表」還是「刺探民意的代表」?
事實上,歐洲商會在今年4月間於Euroview刊登的觀察建議,就示警「在台外商應密切追蹤提案,因不配合立法院調查,或任何可能觸怒立委的行為,皆存在風險。」而就投資數字來看,歐洲(包括歐盟與英國、瑞士等歐洲國家)對台投資額亦逐年增加,目前來自歐洲的外商直接投資(FDI)累計投資額逾700億美元,是台灣最大外資來源。所謂「不配合特定行動而致特定風險」的風險,會不會影響到外商在如此環境下投資的意願?
這樣的法案之所以會有爭議,就是因為未經過妥善審議,根據比例原則限縮立委可調閱資料的權力,不是嗎?台灣民主得來不易,而民主的價值不僅是「票多的贏、票少的輸」,而是在表決前的充分審議,程序的完備,這些加總起來,才是一個能夠自我修正、理性、自由的民主政體。程序正義之所以重要,其意義在此。
請藍白政黨佔多數席次的立法院撤回這三項法案,把法案退回委員會審查。否則,接下來引發的政治與憲政風暴,恐怕不是「多數」席次的立院黨派,所能夠承擔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