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庫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遭處以糾正及罰鍰12萬元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12月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庫投信)。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合庫投信基金經理人執行股票停損後,於短期內仍持續買進相同股票,投資分析報告未依所訂「基金投資國內外股票作業程序」,對停損處分之理由及可能影響投資決策之部分加以說明,且買入後當日該股票即經交易所暫停交易而有評價大幅損失情形,其投資分析報告明顯流於形式,欠缺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以糾正,並依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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