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耀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1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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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光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規定辦理,目前並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0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於普通股100,000,000股額度內,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不低於6成訂定之。本次私募價格暫依當時股價、依法規規定訂價,另認購價格若低於面額,則以每股10元認股,若高於面額,則依計算之認股金額認股。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2)上開私募訂價成數係綜合考量應募人具有技術及相關產業管理經驗,可協助本公司提升營運績效以及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內有轉讓之限制而定,且業經本公司委請大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沈定宏會計師就本次私募普通股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其訂價成數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週轉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公司未來營運發展與轉投資等。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週轉金、償還銀行借款及轉投資等多項用途,且考量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較容易符合公司需要,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未來法令或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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