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達:收到智商院商業庭函,請公司就投保中心所提解任董事職務案、委任律師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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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7)盛達-盛達: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函,請本公司就113年度商調字第45號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委任律師提出答辯狀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忠廷 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民國113年度商調字第45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就本公司董事長遭臺灣臺北地檢署起訴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報罪事件,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提起商業起訴案,訴請裁判解任董事職務 6.處理過程: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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