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2月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展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2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2年2月16日至112年3月6日對大展證券進行查核,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業務人員受理公司董事於112年1月12日及13日未經授權以電話代理客戶下單。
(二)未將參與自營部門每日晨會之董事納入利益衝突檢核對象。
(三)未訂定執行高齡客戶外之他人以電話代為指示交易之管控措施,及對高齡客戶交易高風險商品未徵提交易聲明書。
(四)未建立外部人員遠端連線管理規範並留存檢視資料備查。
(五)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未設置個人資料管理單位及定期提出自我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及未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大展證券新臺幣5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