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範摘要
歐盟自1994年底起實施「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Directive 94/62/EC) ,以設立包裝設計及包裝廢棄物預防與處理等規範。前述指令適用範疇涵蓋所有在歐盟市場上市之包裝類型及其廢棄物,亦即不論其包裝材質,抑或用於工業、商業、家庭或其他領域,均屬其納管範圍。
歐盟執委會於111年11月30日提出「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提案,俾取代現行「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Directive 94/62/EC)之規定。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嗣於2024年3月4日就上述規章內容達成暫時性政治協議,最終文本尚待歐盟前述兩立法機構分別通過,並公告在歐盟公報。
依歐盟部長理事會2024年3月4日公布達成暫時性政治協議之版本,新規章規定重點如次:
一,包裝在歐盟市場上市應符合之永續要求,例如:
(一)包裝材料及包裝零件所含物質應最少化。
(二)包裝或包裝零件所含之鉛、鎘、汞及六價鉻總含量不得超過100毫克/公斤。
(三)自本規章生效後18個月起,與食物接觸之包裝所含全氟烷基物質(PFAS)須符合相關限制。
(四)所有在歐盟市場上市之包裝均應屬「可回收」。倘包裝屬「創新包裝」(innovative packaging),業者應於創新包裝首次上市前通知主管機關,並提供所有能證明產品屬創新包裝之技術細節。
(五)塑膠包裝:
1.除一次性飲料瓶外,主要由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製成之接觸敏感包裝(contact sensitive packaging),應在2030年前,使用至少30%之回收塑料;在2040年前,應使用至少50%。
2.除一次性飲料瓶外,主要由非PET材質塑料製成之接觸敏感包裝,應在2030年前,使用至少10%之回收塑料;在2040年前,應使用至少25%。
3.在2030年前,一次性飲料瓶應使用至少30%之回收塑料製造;在2040年前,應使用至少65%。
4.其他非屬上述類型之塑膠包裝,應在2030年前,使用至少35%之回收塑料;在2040年前,應使用至少65%。
二,包裝應符合之標示規範:在歐盟上市之包裝應標示其材質組成相關資訊,俾利消費者分類;倘為可再利用或可堆肥之包裝,亦均應清楚標示。
三,會員國包裝廢棄物之預防、減量及回收等目標:
(一)輕型塑膠袋:會員國應採取措施,在其國內達成輕型塑膠袋之永續減量。所謂「永續減量」,意指在2025年底前達成其國民每年平均使用少於40個輕型塑膠袋之目標。
(二)預防包裝廢棄物之產生:會員國應於2030年達成較2018年減量至少5%、2035年至少10%及2040年至少15%之目標;會員國應提供餐飲業誘因,使業者提供免費生飲水或低價以可再利用容器裝盛之飲用水。
(三)會員國並應在2029年前,設立押金退還系統(deposit and return system),以確保90%容量在3公升以下之一次性塑膠飲料瓶及一次性金屬飲料容器能獲獨立回收。
四,有關各類業者應踐行之義務,如製造商、供應商、代理商、進口商、配送商等應負義務、註冊及生產商延伸責任等相關規範,請詳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提案或附件摘要報告。
五,本規章自公告後20日起生效,並自生效後18個月起實施(除第61條修訂Directive (EU) 2019/904之規定,係自生效後48個月起實施)。(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