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1千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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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7)全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111年 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5867號令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發行上限為10,000,000股,提請於113年6月21日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視本公司經營實際需求,分2次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5.得私募額度:私募普通股發行上限為1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私募總金額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成。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普通股市價及市場慣例而定,又本公司針對私募普通股之價格訂定依據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及因應公司其他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及因應公司其他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11.參考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本次決議之私募普通股,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限制,又私募普通股自交付起滿3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及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條件及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增資基準日、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授權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之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如預計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計畫,原計畫仍屬可行,則視為已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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