濾能董事會通過現增發行新股案,上限55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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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3)濾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17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5,500,000股為上限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依承銷商自律規則第六條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洽承銷商依當時市場狀況共同議定之。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0%計550,000股為上限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10.公開銷售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10%計550,000股為上限對外公開承銷。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80%,計4,400,000股為上限,由原股東按照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起五日內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認購。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 價格承購。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增資發行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資金來源、計劃項目、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發行條件,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及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及相關增資作業,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次現金增資案於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宜,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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