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進:公司與遠電興業訴訟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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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和進-本公司與遠電興業有限公司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遠電興業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4.事實發生日:112/11/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及違約賠償。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民國103年12月與遠電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遠電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由本公司租賃晶片測試機台予遠電公司,並供應晶片由遠電公司進行測試生產,機台共20台,每月租金共新台幣400仟元整,租賃期間為五年。遠電公司於支付第一個月租金後即不支付租金,本公司原提出遠電公司違約之訴,並聲請強制執行在案,遠電公司則提出異議之訴,認為本公司機台品質效能不足,且無依約提供晶片供測試生產,導致遠電公司可能有新台幣13,500仟元之所失利益,故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及新台幣13,500仟元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駁回遠電公司之訴,本公司可繼續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遠電公司積欠本公司債務9,200仟元,經拍賣抵押物後,帳務上可能有其他利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若20日內遠電公司上訴,則本公司將委請律師保障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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