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基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上限6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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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瑞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且以能直間接協助本公司開發新產品,或提升產品開發整合效益,以擴大業務及產品市場,擴展營運規模及對本公司未來營運產生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提升競爭力,與股東權益有助益者為優先。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6,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6,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際發行股數,將不超過股東會決議通過預計私募之股數,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情況決定一次或二次發行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 1、3、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 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發行價格在上述原則下,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之。 B、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募集之資金用途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預計可使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改善,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便利性,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並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營運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而私募普通股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因此私募方式辦理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 8 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餘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有價證券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宜及其他未盡事宜,如遇法令變更、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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