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證券投資信託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遭處罰鍰60萬元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8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投信)。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投信所經理之「統一台灣高息動能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文宣內容,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以及職務授權辦法所定廣告文宣之核決層級與內部控制制度所定作業程序不同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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