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茂董事會決議辦理現增發行新股案,上限8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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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吉茂-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9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以不超過8,000千股為上限,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總發行面額以新臺幣80,000千元為上限。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實際發行價格及募集金額俟案件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規定與證券承銷商依當時市場狀況共同議定之。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新股10%,計以800千股為上限。 10.公開銷售股數:發行新股10%,計以800千股為上限。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發行新股80%,計以6,400千股為上限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認購不足1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認購,逾期未拼湊者視為放棄。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股份或拼湊 不足1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為償還銀行借款以改善財務結構。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計畫,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時點、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以及其他與本次現金增資有關之事項,如遇相關法令變更、依主管機關指示或要求,基於營運評估或因應主客觀環境變化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俟案件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未盡事宜,擬請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業,擬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之相關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相關發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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