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公司收獲商業法院判決,駁回景勛投資實業提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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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泰山-本公司收獲商業法院判決駁回景勛公司提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龍、劉煌基、韓泰生、楊文慶、蕭勝賢、陳威宇、王添盛、傅振祥、陳諾樺、黃慧萍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商訴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3/06/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股東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銷本公司112年5月31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之決議,並訴請確認本公司與劉偉龍等10人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商訴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駁回,理由略以: (1)龍邦公司等7名股東檢附合於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持股要件之證明向證交所辦理公告申報獲准,始為系爭股東會之召集公告、通知,足供受通知股東憑斷係合法召集權人所為之通知、公告,系爭股東會未揭露召集人龍邦公司以外6名股東之資訊,無違反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 (2)龍邦公司係認其指派之代表人董事與本公司原經營階層溝通有所阻礙等緣由,為更換原經營團隊,始收購系爭股份以召集股東臨時會,並取得本公司過半董事席次,難認定其主觀上係基於併購目的取得系爭股份。又依相關證據資料,足見龍邦公司取得系爭股份之目的係在投資而非併購。況龍邦公司取得本公司經營權後,未有何因併購而進行產業調整與企業轉型,以發揮企業經營效率之作為,無從認定龍邦公司係基於併購目的取得系爭股份。 (3)系爭股東會選舉權總數之誤差,係國票證券公司於出席股數加總欄位計算錯誤導致,此節業經國票證券公司於媒體澄清並以函文陳明,國票證券公司之母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說明,復經金管會發函確認,堪認屬實,自無違法灌票情事。 (4)系爭議案之決議未有得撤銷而溯及失效情形,系爭股東會改選董事案決議選任劉偉龍等9人為董事及其後改派法人董事代表人均有效,本公司與各董事間委任關係合法存在。 6.處理過程:如上述。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已說明如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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