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中國信託育樂取得屏東縣鹽埔鄉使用權資產,交易總金額3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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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1)中信金-代孫公司中國信託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中國信託公益園區棒球場(含活動中心)及部分宿舍 屏東縣鹽埔鄉洛寧路31號 2.事實發生日:112/12/29~112/12/29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租賃面積: 1. 土地面積:約8880.3140坪 2. 建物面積 (1)棒球場及活動中心:約1,081.4194坪 (2)宿舍:約677.9025坪 年租金:12,000,000元 交易總金額(三年合約):36,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 與關係人之關係:關係人為本公司母公司中信金控具實質控制力者任代表人之法人團體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近年來職業棒球隊多選擇南部職業等級球場進行訓練,但具有完整設施與多元空間之職業球場有限,出租人(園區所有權人)中信慈善基金會因應球隊需求,陸續增設符合球隊需求之設施,並同意球隊安裝施工情蒐相關設備,配合度良好,故擬與其簽訂租賃合約書。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付款條件:每季支付1次,每次支付新臺幣3,000,000元 租期:113/01/01~115/12/31 限制條款:中途解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房舍租賃須於三個月前書面通知 其他重要約定: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租金估價報告 決策單位: 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中泰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支付年租金12,059,250元、實質年租金12,098,625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鄭惟元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5)北市估字第000234號(換發)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承租中國信託公益園區,作為中信兄弟棒球隊春秋訓、傷兵治療復健以及二軍訓練與比賽之場所。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NA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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