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旺科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私募現增案,上限400萬股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429)銘旺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條件之自然人及法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 4,000仟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以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為準。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係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以本公司普通股訂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此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價格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擬請授權董事會依前述方式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訂定之。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暫時以本公司113年3月14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私募增資案之日期為定價日,參考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21.11元,私募發行價格暫定為新台幣16.9元,以本公司普通股訂價日前五個營業日之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為參考價格新台幣21.11元,故私募價格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基礎,暫定為16.9元。 (4)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受市場因素影響,可能低於股票面額時,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所產生之累積虧損,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是否採取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5)因證交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亦不得洽辦公開發行,故考量時間風險,以上私募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借款及充實公司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目前確有挹注營運資金之需求,唯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資,恐不易於短期間內順利取得所需資金,為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實際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8規定外,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該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市交易。除以上規定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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