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雨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600萬股、每股38.77元,應募人為大宇等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503)金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9/2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本公司應募人之選擇,授權董事會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並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中選定之。 (3)擬參與私募之應募人屬於內部人或關係人,其與本公司之關係如下: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預計認購股數 認購比重 ------------------------- --------------- -------------- ----------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 3,000,000 50.00% 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無 3,000,000 50.00%
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 法人應募人 其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 --------------------- ------------------------------ 興亞營造 卓燦然 (38.44%) 法人董事之負責人 工程股份 卓政懋 (18.08%) 法人董事代表人、本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 陳淑滿 (15.92%) 法人董事之負責人之配偶 卓政輿 (12.61%) 本公司董事、本公司總經理 卓英全 ( 3.56%) 無 徐世瑛 ( 1.32%) 無 劉哲源 ( 1.21%) 無 劉書懿 ( 1.21%) 無 卓月芬 ( 1.05%) 無 卓月玲 ( 1.05%) 無
大宇紡織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48%) 無 股份有限 永冠資產有限公司 (7.65%) 無 公司 達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08%) 無 祥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74%) 無 榮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55%) 無 鴻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2.68%) 無 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2.19%) 無 葉佳弘 (1.90%) 無 李柏儒 (1.61%) 無 丁玉才 (1.57%)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6,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2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自113/06/27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3次發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本公司本次董事會開會日期113年9月20日為定價基準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分別為48.45元、48.70元及48.52元,擇前1個營業日之股價48.45元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47.87元。 (3)擬以較高者之前1個營業日收盤均價48.45元為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並以38.77元為本次實際私募發行價格,符合113年6月27日股東常會有關私 募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之決議。 (4)考量應募人所取得之私募股票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流動性限制,本公司已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5)本次私募價格係遵循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營運情況、未來展望及普通股市價而定, 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皆用於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得以即時因應業務發展所需,提高投資效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9/20 11.參考價格:每股新台幣48.45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每股新台幣38.77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除此之外,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繳款期間:113年9月20日至113年10月04日 (2)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113年10月04日 (3)本次私募發行新股事宜,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市場變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致有未盡事宜或有所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依相關 規定全權處理之,並代表本公司簽署相關契約與文件等有關之事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