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致預計發行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超過400萬股,可能費用化金額約1.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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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宏致-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民國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0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不超過普通股4,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際發行股數將於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另提董事會決議之。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一年仍在職,於當年度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稅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6%,可既得40%股份。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二年仍在職,於當年度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稅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30%股份。 (3)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三年仍在職,於當年度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稅後淨利,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30%股份。 (4)既得條件依上述第1~3款條件發放,但因國際或產業市場情勢致公司產生影響時,得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修正績效指標或發放比例,並經董事會決議。本辦法發行後若有修訂,應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發行辦法,並取得所有員工簽訂之修改同意聲明書後施行。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加計利息(以年利率3.15%計算,未達一年者依年度比例計算)向員工收買並辦理註銷;於例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發生繼承),則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並以(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關鍵核心人才等為優先獲配對象。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民國113年4月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每股新台幣38.69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最高上限,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總計約為新台幣114,760仟元;依既得條件三年期間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45,904仟元、34,428仟元及34,428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若依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134,417,709股計算,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約為新台幣0.34元、0.26元、0.26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既得期間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客觀環境改變而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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