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11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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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揚博-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對象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辦理,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授權董事會擇定可協助提高技術、改良製程、增進效率、擴大市場、提高本公司獲利等之法人或個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11,000,000股額度內辦理。 5.得私募額度:11,000,000股額度內,自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二基準價格較高者為本次私募參考價格,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決定實際私募價格。 (2)上述私募價格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其定價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募集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以支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有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有轉讓限制,更可確保與策略性投資人間的長期合作關係;另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辦理私募,亦提高籌資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或其他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而需變更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授權董事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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