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對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違約金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寄發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議案之董事會開會通知乙案,經查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1款情事,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2小時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之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臺幣3萬元,並函知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