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達:董事長涉違反證交法及銀行法案,收到臺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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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7)盛達-盛達:董事長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收到臺灣臺北地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書各乙份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忠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5167號 4.事實發生日:113/06/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就當事人涉嫌違反證交法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特別背信、銀行法詐欺等罪嫌,臺北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但因有關104、105年度營收以總額法或淨額法不同認定,依違反證交法之法人之行為人財報不實罪嫌,起訴當事人。 6.處理過程:當事人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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