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翊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1億股案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521)鴻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尚未洽定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10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上限為100,000,000股,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自決議日起於一年內分一至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以不低於依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再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均價比較,兩者取高價者之8成。 (2) 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實際定價日及價格訂定,皆依相關法令辦理,惟依價格訂定之依據核算,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可能涉及低於股票面額,若有低於面額訂定,預期股東權益的影響為實際發行價格與面額差額所產生之虧損,將視公司營運狀況而逐漸消除之。或以辦理減資、盈餘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由於本公司最近幾年度產生之累積虧損致使每股淨值已低於股票面額,本公司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之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係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預計分一至二次辦理,每次辦理之資金用途皆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因素,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私募金額、增資基準日、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