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違約金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情事,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臺幣 3 萬元,並函請該公司嗣後確實改善,證交所將持續追蹤其改善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