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頂董事會修訂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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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御頂-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一一三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3/08/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2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原通過之第三條第二項條文節錄如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略)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職稱、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作為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定,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略)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擬修訂認股辦法部分內容 (1)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兩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修訂後之第三條第二項條文節錄如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略)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依職稱、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考核、對公司之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作為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定,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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