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獨董黃慧萍等對董事會擬於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討論事項案表示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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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泰山-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董事會討論事項表示反對意見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3/03/12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黃慧萍/本公司獨立董事、蕭勝賢/本公司獨立董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討論事項九:擬於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1)黃慧萍獨立董事反對意見: 本席對於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案,不同意理由如下: 民國112年5月31日甫全面改選董事,任期不到一年,旋即又改選,不利於公司治理。 再者,本次提案全面改選董事理由,欠缺正當性,亦不利於公司治理: 1.上市櫃公司非單一股東,股東股權變動隨時可見,不應某一股東股權變動即恣意以此作為要求全面改選的藉口,推翻前次股東會選任董事的結果,罔顧其餘股東權益,此舉並有礙於公司經營的穩定。 2.另公司與董事涉有訟爭,既係公司主動對前屆董事決議行為提告,卻又藉此主張對本屆特定董事缺乏信賴,而要求全面改選董事,顯然欠缺正當性。況且,在訟爭尚未有定見下,即憑片面偏頗成見,藉此要求全面改選董事,此舉等同於宣示公司未能接受董事會成員有不同意見,顯然不利於公司治理。泰山公司去年風雨飄搖,如今董事會運作正常,雖容或有不同意見,但已趨向穩定發展,董事會亦因不同意見交流,彰顯公司治理價值,若此時全面改選,包括對小股東及公司治理,本席認為非屬正當決策,故本席不同意。 (2)蕭勝賢獨立董事反對意見: 1.本屆董事任期未滿一年(章程規定任期三年),即以「為配合本公司股權結構異動,使董事會即時且精確地反映股東意向」為理由決議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可能損害現任董事及小股東權益,本人實無法贊同。 2.另「考量部分董事與本公司涉訟,嚴重影響本公司與該等董事間之信賴關係,故擬於本年度股東常會提前全面改選董事」,但該訴訟屬於與上一屆董事間之糾紛,本屆任期以來,看不出該董事有損害公司利益之情事,且屬部分董事間之個人意見,法院亦尚未判決確定,「全面改選」實無必要,且可能損害現任董事及小股東之權益,本人無法贊同此案。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佈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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