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鎂鑫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華鎂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12月26日
二、受裁罰對象:華鎂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華鎂鑫公司112年6月2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辦理澎湖太陽能案場統包案發包工程相關作業,嗣於112年6月9日簽訂發包契約合約總價款新臺幣30.15億元,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對公司財務或業務影響重大之重要契約之簽訂,而有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情事,惟華鎂鑫公司遲至112年6月9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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