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政府正式通過對數位服務公司營收所得課以額外的稅金,在法國營運的數位服務,無論總部設立地點,都得向法國政府繳交3%營收所得稅。
這條法律針對年營收額超過7.5億歐元(約261億元台幣)、其中至少2,500萬歐元(約8億7千萬元新台幣)營收於法國產出的數位服務公司,稅收法案時間從2019年初開始,預計今年將為法國增加4億歐元(約139億元台幣)的稅收。
合乎這條法案、得額外繳稅的上榜公司包含Google的母公司Alphabet、蘋果(Apple)、Facebook、亞馬遜、微軟等科技大廠,其他包含一些中國、德國、西班牙、英國公司,加上法國自己的線上廣告公司Criteo,也被影響,總計上榜公司約為30家。
國際上對於這些跨國的數位服務公司,都尚未有健全完整的稅收法律,一般傳統境外公司在歐盟境內,得支付23%的營收税;,然而以Facebook為例,他們把歐洲總部設在整體稅收最低的愛爾蘭,只需支付約8%營收税;,藉此壓低稅額支出。Facebook一樣在德國、法國、西班牙等國有高額獲利,但這些國家的政府卻都無法因此獲得稅收。
歐盟這幾年一直針對這個議題作出討論,但是投票結果並無法取得一致意見,如愛爾蘭等國家會認為,目前的狀況對他們有利,而反對改變,英國、德國等國家,就與法國立場一致,贊成增加稅收。
法國是歐盟目前唯一通過類似法律的國家,未來走向可能有二,如英國、德國等隨之跟進,建立自家對網路公司的稅收法,或是把這個議題拉大到國際規模,由歐盟通過新法律,通行到此區域的各個國家。
英國政府已經擬出類似草案,預計對在英國推出搜尋引擎、社群媒體、線上市集等服務公司,加收2%的營收所得稅。此草案最快可能於2020年4月通過並實施。
美國政府對法國政府的決定並不開心,認為法國的這條稅收法律是針對美國企業而來,宣布以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對法國的決策展開調查,若調查結果判定法國等他國貿易法律傷害了美國企業,就會實施關稅懲罰。
美國與中國目前的貿易爭議,就是從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揭開序幕的。
法國財政部長魯諾·;勒梅爾(Bruno Le Maire)立場堅定地表示,法國是個獨立政治體,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稅收法律。
科技大廠們則對此表示,自己已經在總部設立國家遵守當地的稅收法制,還得面對各國自己的國際法制,大喊吃不消。
(本文由數位時代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