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公司舊股最後交易日9/18,減資換發新股9/30起上櫃買賣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946)辣椒-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等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7 2.減資基準日:113/08/08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13年06月0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113年08月07日證櫃監字第1130006849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為辦理減資股票換發作業,爰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書。本計畫書經113年08月07日董事會通過,尚待主管機關核備,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一、換發股票總數:包含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9,428,187股(含私募普通股2,436,988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0元,共計新台幣94,281,870元。 二、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銷除已發行股份2,574,009股(含私募普通股665,327股),減少資本新台幣25,740,090元。 三、減資比率: 減資比率為27.30121%,每仟股減少273.0121股(即每仟股換發726.9879股)。 四、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及總金額: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計6,854,178股,(含私募普通股1,771,661股),每股面額為10元,共計新台幣68,541,780元。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係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減少273.0121股(即每仟股換發726.9879股)。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之登記,逾期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股票面額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六、本次減資換發新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七、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減資基準日:113年08月08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3年09月18日。 (3)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13年09月19日至113年09月27日。 (4)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113年09月22日。(因最後過戶日民國113年09月22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者請於民國113年09月20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地下1樓) ,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3年09月22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3年09月23日至113年09月27日。 (6)減資換股基準日:113年09月27日。 (7)換發新股票暨上櫃買賣日:113年09月30日。自新股票上櫃之日起原舊股票終止上櫃。 八、本次換發股票之程序及地點: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未過戶者請其儘速辦理過戶),請於民國113年09月22日(含)前將持有之股票舊票、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手續。 (3)原已存放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逕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櫃買賣,股東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4)換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46-3797。 九、本計畫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辦理之。 十、嗣後如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或經主管機關要求,或其他因素影響,以致相關減資作業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3/09/27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9/23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9/27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減資換發新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櫃日:113/09/30 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5,082,517股(不含私募1,771,661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74.15%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同時決議嗣後如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或經主管機關要求,或其他因素影響,以致相關減資作業須變更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事宜。 二、減資基準日僅作為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之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