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迅董事會決議私募現增發行普通股,不超過5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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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6)和迅-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以不超過5,000仟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得分一至三次辦理,實際募資額度擬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3)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或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強化競爭力等。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而引進之策略性合作夥伴,考量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發行普通股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本次私募普通股興櫃或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計資金運用進度、應募人之選擇、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未來如因法令修改、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或基於營運評估、客觀環境之影響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請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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