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修訂之「1974年環境品質法令」7/7生效後,將重罰非法進口電子廢料廠商
馬來西亞天然資源及環境永續部經修訂之「1974年環境品質法令」於7月7日正式生效後,將重罰非法進口電子廢料之廠商
馬來西亞天然資源及環境永續部(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部長聶納茲米(Nik Nadzmi)表示,馬國將執行經修訂的「1974年環境品質法令」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以向非法進口電子廢料之廠商,處以更重罰款。此修正案在頒佈憲報後將於本(2024)年7月7日正式生效,其中包括向抵觸法令者處以最高1,000萬馬幣(約212萬美元)之罰款,較先前僅50萬馬幣(約10.62萬美元)增加,以遏制任何未經環境局批准,通過陸路、海上或中轉方式,進口、走私和放置電子廢料之行徑。
上述修正案係於本年3月25日在國會通過,它涉及修訂環境品質法令第28條文,其中包括加強懲處,最低罰款為5,000馬幣(約1,062美元)及最高罰款1,000萬馬幣(約212萬美元),並強制監禁5年。倘涉及水污染、石油污染與馬國水域的廢棄物,以及非法處理列管廢棄物的罪行,則將罰款最高1,000萬馬幣(約212萬美元)。至於非法處理列管廢棄物、水污染及不遵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罪行,將面對5年強制監禁。
該部將持續透過環境局,繼續加強對回收產業使用的電子廢料進口之監督與執法。環境局對任何不遵守既定規則與法律的進口商,將採取嚴厲行動,包括根據巴塞爾公約第9條款,將進口的電子廢料集裝箱運回原產國。
聶納茲米部長較早前在西港檢查由關稅局扣押的貨櫃,據關稅局資料顯示,自3月21日至6月19日期間共扣押301個貨櫃,當中有多達106個含有疑似從西方國家非法進口並被歸類為列管廢棄物之電子廢料。渠將向內閣提呈環境局與關稅局展開的行動報告,並尋求改進執法與對策。(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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