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自中國進口之電動車課徵平衡稅
1, 歐盟前於上(112)年10月4日公告依職權啟動對自中國進口電動車之反補貼調查,並於本年7月4日公告課徵臨時平衡稅,稅率自17.4%至37.6%不等。經檢視相關事證,歐盟執委會認為中國電動車價值鏈受益於不公平之補貼,對歐盟電動車生產商造成經濟損害威脅,爰歐方於本(113)年10月29日公告自次日起對旨揭產品課徵稅率自7.8%至35.3%不等之平衡稅,課稅產品之歐盟稅號為CN code ex 8703 80 10 (TARIC code 8703 80 10 10)。
2, 依據歐盟執委會貿易總署同日發布之新聞稿(如附件)及前述公告:
歐盟與中國將就本案調查過程中發現之問題,持續尋求在符合WTO規定下之可能解決方法,執委會亦對與個別出口商就價格承諾進行談判持開放態度。
本次平衡稅措施將實施5年,對比亞迪(BYD)、吉利(Geely)、及上汽集團(SAIC)等三家受抽樣(sampled)調查之業者,分別課徵稅率17%、18.8%及35.3%之臨時平衡稅(謹查,經對照本年8月20日歐方發布有關課徵平衡稅初步決議之新聞稿,歐方將吉利(Geely)與上汽集團(SAIC)之臨時平衡稅率分別下調0.5%及1%)。
其他未受抽樣之業者,倘於調查期間有配合調查,則適用稅率為20.7%,倘未配合調查,則適用稅率為35.3%,另依據請求(substatiated requet),電動車業者特斯拉獲得單獨課徵稅率7.8%。
執委會將防止規避行為發生,以確保本案平衡稅措施之有效性,另任何有配合調查並被課徵樣本平均稅(sample average duty)之出口生產商,或新出口商,可向歐方要求進行加速檢視(accelerated review),以獲得單獨課徵稅率。
如果進口商認為其出口生產商未獲得補貼,或補貼幅度低於進口商支付之關稅,則可提出證明要求退款。
1, 本案公告內容請詳歐盟公報: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2754。(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