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達董事會通過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85萬股,113~116年可能費用化金額估約687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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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逸達-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提案至股東臨時會討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 112/09/28 2.預計發行價格: 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普通股85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新台幣8,5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符合以下指標: (1) 發行第一年度公司以及員工績效考核均達Meet Expectation(含)以上,可既得獲配股數20%。 (2) 發行第二年度公司以及員工績效考核均達Meet Expectation(含)以上,可既得獲配股數20%。 (3) 發行第三年度公司以及員工績效考核均達Meet Expectation(含)以上,可既得獲配股數25%。 (4) 發行第四年度公司以及員工績效考核均達Meet Expectation(含)以上,可既得獲配股數35%。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或兼職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認定之。資格如下: (A) 對本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之新聘員工。 (B) 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有重要貢獻之主管與關鍵人才。 (2) 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擬定之分配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如有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3) 「全職」及「兼職」員工之定義如下: (A) 全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從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B) 兼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從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部分工時人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或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並依聘僱合約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因應業務快速發展需求,秉持招才、育才、留才之理念,並激勵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112年9月20日之收盤價新台幣(以下同)80.9元估算,預估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合計約新台幣68,765仟元,依既得條件預估於113年至116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9,236仟元、20,476仟元、12,645仟元及6,408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若以本公司112年9月20日已發行股數135,777,142股計算,對公司113年至116年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分別約為0.22元、0.15元、0.09元及0.05元。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 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普通股相同。 (3)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等事項,皆委託信託 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4) 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普通股相同。員工得領本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且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視為已達既得條件,毋需交付信託保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擬提請112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討論,如因主管機關之指示、法令規定或因應資本市場狀況及客觀環境而須修正等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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