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投控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1650萬股,可能費用化總額26.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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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日月光投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預計發行普通股不超過16,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不超過新台幣165,000,000元。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4.既得條件: 4.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者,於發行日後三個年度內,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最高股份總數為獲配股份總數之三分之一(下稱「既得股份上限」)。可既得之實際股份總數須再依個人績效與公司營運目標達成度所設定之既得比例計算,並由本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之。計算結果到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4.2個人績效評核指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等第至少為B(含)以上、工作成果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標準,並由本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之。公司營運目標以繼續營業單位之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務(包含基版(材料)業務;下統稱「封測業務」)之合併營收、合併毛利及毛利率、合併營業利益及營業利益率(下合稱「業績指標」),以及本公司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成果(下稱「ESG成果指標」)為四項指標。業績指標部分再分別設定A、B兩項目標條件(註),達成其一目標條件即視為達成該項指標。 前述三項業績指標達成任一項者,該年度可既得股份總數為既得股份上限之50%;三項業績指標達成任二項者,該年度可既得股份總數為既得股份上限之60%;三項業績指標全數達成者,該年度可既得股份總數為既得股份上限之70%;ESG成果指標達成者,該年度可既得股份總數為既得股份上限之30%。 達成業績指標與水準之判定,原則上應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本公司封測業務下相關子公司聯合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但於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或子公司因合併、收購或買賣而取得或處分其他應併入或已併入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單位、部門或子公司股權者(下合稱「變動營業單位」),該等變動營業單位之營收、毛利、營業利益、溫室氣體排放密集度及取水密集度,不列入前述各項營運指標之計算。
達成ESG成果指標與水準之判定,原則上應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本公司封測業務下相關子公司聯合經第三方公正機構查證之報告書為基礎。 註: 目標條件A: 合併營收:高於本公司封測業務前一年合併營收或其變動比率(YoY)優於同業之平均值。所稱同業係指於國內上市(櫃)且年度合併營收大於新台幣150億元之半導體封測公司。 合併毛利及毛利率:本公司封測業務合併毛利總額高於封測業務前一年合併毛利總額或高於封測業務前三年合併毛利總額之平均值。 合併營業利益及營業利益率:本公司封測業務合併營業利益總額高於封測業務前一年合併營業利益總額或高於封測業務前三年營業利益總額之平均值。 目標條件B: 合併營收:高於本公司封測業務前三年合併營收平均值。 合併毛利及毛利率:本公司封測業務合併毛利率高於前一年封測業務合併毛利率或高於封測業務前三年合併毛利率之平均值。 合併營業利益及營業利益率:本公司封測業務合併營業利益率高於封測業務前一年合併營業利益率或高於封測業務前三年合併營業利益率之平均值。 ESG成果指標: (a)溫室氣體排放密集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營收): 2024年:減少 9%以上(以2015年為基準) 2025年:減少10%以上(以2015年為基準) 2026年:減少11%以上(以2015年為基準) (b)取水密集度(總取水量/營收): 2024年:減少 9%以上(以2015年為基準) 2025年:減少10%以上(以2015年為基準) 2026年:減少11%以上(以2015年為基準)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7.1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或非於國內外上市(櫃)之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且將限為:(a)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b)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或(c)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7.2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身分且亦未具有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7.3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資格。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會成員,亦不符發放資格。 7.4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期確保本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並使本公司營運目標與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成果亦能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113年3月19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160元擬制計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之情況下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新台幣2,640,000仟元。如以民國113年10月初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13年~11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03,334仟元、1,393,333仟元、623,333仟元及220,0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暫估民國113年~116年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 0.09元、0.32元、0.14元及0.05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既得期間內員工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4.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民國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4.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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