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苯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5千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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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台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1/2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並以有助於公司未來營運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可能應募人名單(另敘明與本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可能應募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1)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本公司法人董事及持股前十大股東 (2)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3)1席董事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席獨立董事簡金成為本公司獨立董事 (4)4席法人董事百佳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5)3席法人董事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其負 責人王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6)持股春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春雨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及春雨生醫股份有限公司100%之股 東
(2)春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1)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2)與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為本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其泰 (3)2席董事陳其泰及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4)本公司持股前十大股東
(3)春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2)與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為本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其泰 (3)2席董事陳其泰及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4)本公司持股前十大股東
(4)春雨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2)與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為本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其泰 (3)2席董事陳其泰及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5)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本公司持股前十大股東
(6)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1)2席董事為本公司法人董事台苯投資有限公司 (2)董事長為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其負責人 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3)1席董事陳其泰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4)負責人黃俊義為本公司法人董事台苯投資有 限公司負責人之配偶
(7)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席法人董事為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負責人王炯棻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8)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之母公司(持股100%),易昇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易通圓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金智宏投資有限公司 之母公司(持股100%)及本公司法人董事台苯投 資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9)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易通 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金智宏 投資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持股100%)及本公司法人 董事台苯投資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10)川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1)穩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2)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3)潤成股份有限公司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4)田潤股份有限公司 1席董事陳建甫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15)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徐定睿) (2)董事長為開疆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人 董事,其負責人孫伶伶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 表人孫稚堯之三親等
(16)開疆股份有限公司 (1)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孫稚堯) (2)負責人孫伶伶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孫稚 堯之三親等
可能應募人之名單中,如屬法人者,其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及與本公司之關係:請詳私募專區。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5,000萬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在普通股5,000萬股額度內,將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以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則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I.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II.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實際參考價格及實際發行價格: 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規定,視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私募價格之訂定,符合法令規定及參考本公司目前情況、未來展望,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惟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定價方式致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而造成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或償還銀行借款,藉此強化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確保公司長期經營發展所需資金、提升營運效能,以因應長期經營及業務發展需要。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前一年度(111)營運虧損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私募除了可維持本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及穩定經營;亦同時強化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確保公司長期經營發展所需資金、提升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產生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規定,視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後洽定特定 人情形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新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並得於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案除定價成數外,所定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其他相關事宜,將以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最後定案之依據。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因素變更而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處理。 (2)擬提請股東臨時會通過本次私募案,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3)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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