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樹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債,得轉換之普通股上限13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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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9)大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2/27 2.公司債名稱: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1,300萬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需求,於適當時機依相關法令、本公司章程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範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若以私募方式辦理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時,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1,300萬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4.每張面額:每張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發行價格:發行價格應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 6.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0%。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以達到拓展通路、增加市場佔有率及強化財務結構。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不適用。 13.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4.賣回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5.買回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9.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轉換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 賣出。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在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及本次私募之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交付起滿三年且轉換為普通股後,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取得同意函後,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2)本次私募普通股及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主要計畫,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及實際每股轉換價格、發行股數、發行張數、實際發行條件及轉換辦法、私募金額、增資基準日、計劃項目、預計進度、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因主管機關之指示修正或因客觀環境、市場條件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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