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投信及其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遭處糾正及罰鍰60萬元等處分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7月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永昌投信)及前基金經理人盧○○。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第102條、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永昌投信前基金經理人盧○○於本會查核發現前,向公司自承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華南永昌投信辦理基金公開說明書刊印作業內容有未依規定辦理等缺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予以糾正,及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華南永昌投信停止前基金經理人盧○○6個月執行業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