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由美國歐巴馬總統簽署頒布的「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造與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 Frank Act),此法案對金融監管改革的總體原則是強化監管,防制類似雷曼兄弟事件發生。
此法案核心內容有三大點:一、改變現有超級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局面,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二、保護金融市場中的弱勢群體,避免金融消費者受到欺詐。三、採納「沃克爾規則」,即限制大金融機構的投機性交易,且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以防範金融風險。
法案的主要內容:
(一)進行監管機構和監管功能重組,防範系統性風險
新法案擴充和改革現有的多重多頭監管體系,在聯邦監管機構層面,增設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保險辦公室等機構來強化聯邦層級的監管,其中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藉統合性監管機構解決美國金融監理下多個個別金融監理單位。除了中央銀行職能和銀行業監管職能外,法案賦予美聯儲監管大型綜合金融保險集團的權力,在分業監管的背景下嘗試創新性混業監管,解決
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問題。
(二)創設消費者保護局,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新法案在美聯儲體系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A),機構可以監管美國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所有資產規模在100億美元以上的信貸機構、支票兌換機構和其他類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CFPA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對金融產品的風險進行測試和防範,從增加商品透明性、公平性與資訊對等方面來提升消費者權益。
(三)強化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
建立新的系統風險監管,將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監管,實施更為嚴格的資本充足率和其他審慎性監管標準,降低金融機構「大而不倒」問題出現的可能性和對金融系統穩定性的威脅。同時引入「沃爾克規則(Volcker rule)」,限制大型金融機構的自營交易業務,其內容包括:限制銀行和控股公司從事自營性交易;限制銀行擁有或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為了避免利益衝突,禁止銀行做空或做多其銷售給客戶的金融產品;並分拆銀行的高風險掉期交易業務。
(四)對證券化及場外衍生品金融市場納入監管
加強對證券化市場(主要是資產擔保證券ABS)、場外交易(OTC)市場以及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結算體系的全面監管。大部分衍生品須在交易所內通過第三方清算進行交易。
在證券化方面,要求證券化信貸風險要與信貸發起人的利益相聯繫,提高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和標準,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監管部門應減少對信用評級的使用。在場外交易(OTC)方面,將絕大部分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移到交易所交易,並通過清算中心結算;禁止銀行之間或者銀行與客戶之間進行這種金融衍生品交易;要求所有具備從美聯儲貼現視窗獲得融資資格的大型商業銀行剝離其信用違約交換(CDS)等高風險衍生產品到特定的子公司(銀行可保留常規的利率、外匯、大宗商品等衍生產品);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特別的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和職業操守等監管要求。為防止銀行機構通過證券化產品轉移風險,要求發行人必須將至少5%的風險資產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
(五)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信用評級公司等監管
法案要求大型(資產規模超過1000億美元)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在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登記,披露交易資訊,並接受定期檢查。如此類機構具有特大規模或特別風險,將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
(六)嚴格銀行資本金監管和業務監管
對銀行實行更嚴格的資本充足規定,根據銀行的規模和風險設定新的資本金要求,其中包括禁止擁有子公司的大型銀行將信託優先債券作為一級資本;要求資產在15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必須達到更高的資本標準;要求大型銀行用5年時間把信託優先債券從一級資本中逐步剔除;允許資本規模不足150億美元的銀行將信托優先債券繼續作為一級資本。
此外,並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負責,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以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再度拖累納稅人救助。美聯儲將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高管薪酬制度不會導致對風險的過度追求。
http://沃爾克法則(Volcker r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