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於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section 2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19 USC 2251,簡稱:201條款)為「協助產業因應進口競爭所作積極調整之措施」,依世界貿易組織(WTO)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第19條及防衛協定(Safeguards Agreement)之規定,當某種商品進口數量激增,威脅或損害國內產業時,可對該產品採行防衛措施,可透過關稅、配額等措施限制進口、保護美國產業。
第201條款主要內容:「就特定產品之進口增加,是否為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受有嚴重損害威脅之「主要原因」(substantial cause,指重要且其重要性不亞於其他原因之原因),進行調查與認定。如為肯定裁定,則調查機關將向總統建議救濟措施,而總統就救濟措施內容具有最終決定權,包括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採行數量限制措施(如:配額)或貿易調整支持措施(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與他國展開解決本案之國際談判。」
根據201條款之規定,若因進口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可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提出聲請,201條款不像反傾銷與補貼(簡稱:雙反)之救濟必須認定是否存在不公平競爭之情事,且201條款之效果與雙反救濟不同,201條款著眼於特定貨品進口,而雙反是透過認定雙反事實並計算傾銷與補貼之程度而對被訴國實施懲罰性關稅而救濟,有其行為主體之針對性。美國的201條款不針對國家,而針對某項進口產品類別,而調查由美國政府負責,欠缺客觀性和公正性,美國可自由選擇排除對象,如自由貿易夥伴或者進口量極小的開發中國家等。
在時程方面,ITC受理201條款之聲請後,透過一般調查、問卷、聽證會、討論會議等方式展開為期120日之調查,並於調查結束後之60日內對總統提出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調查之結論與救濟建議,而總統須於30日內決定是否通過而交付執行。若本案經ITC受理為「極為複雜(Extraordinarily Complicated)之案例,調查期間可展延至150日。
2018年1月,美國總統川普在白宮簽署文告,正式啟動201條款,對洗衣機及太陽能電池與模組加徵保障性關稅,不僅保護美國產業,另一方面也藉此新關稅措施能讓更多企業到美國設廠。